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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会计。公司5月将我辞退,现在公司要解散让我回去帮忙清算,我有这个义务吗?可以拒绝吗?

合同纠纷
2020-10-17 05:08: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已判决公司解散,然而公司不自行清算,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开展破产善后工作,清算所欠的工资等。没有时间限制。法律链接:《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解散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具全可以见公司法184条、185条。由于清算工作是很复杂的事情,你公司应当聘请法律、会计专业人士参入清算组或作顾问,对清算公司工作进行指导。  相关条文: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织】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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