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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日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前公司打电话说我有一笔借款未还,让我归还。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7月份,公司在一酒店住宿,我申请了押金约3000元,支付给了酒店,后来费用不够,我自己又垫付了约5000元,费用报销后,公司财务将酒店住宿费(不含押金,及我的垫付)又支付给了酒店,然后酒店将多余的费用退给我了(具体金额记不清,酒店说给的是现金),我的印象中公司财务是通过什么方式将押金扣除了,但没有证据,现在公司找我归还押金我该怎么办?之前上班的时候 还通过我的账号申请了一些固定资产,如果后期固定资产丢失也算在了我的头上我该如何维权?谢谢解答!

劳动纠纷
2020-08-12 20:02: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找老师和学校劝解,具体请来电。
  •   劳动者在单位辞职,那么单位要在离职当日结清押金的,不然,劳动者要尽快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解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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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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