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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的产假是生育保险吗

民事相关
2020-08-10 19:40: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 你好,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被单位扣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二、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向法院起诉。
    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障中心发给单位账户,单位发给个人。单位没有权利扣除,但是在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间,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工资。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依法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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