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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8.27被公司人事劳资科长当众辞退,我离开公司,公司不与我办理任何离职手续,2004.9.26日和弟弟一起到公司,公司人事劳资科长陈**当场打印一式两份解约书,称我从 2004.8.25至9.26日旷工28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条例,特依据合同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我赔公司违约金。我拒绝在违背事实的解约书上签字,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拿一张留做证据。以致2004.10.25日我从日我劳动保障稽查大队拿到一份2004.9.21日的解约书,该解约书称我从2004.8.27至9.20日连续旷工20天,特依据公司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我赔公司违约金。附带车间出勤记录表,记录我8.26日事假,8.27—9.20旷工。还有7、8、9月的工资表,没有我8月工作的工资记录,只有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没有工资计算方法名细。

公司企业
2004-11-04 17:04: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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