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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同在昆山一家台資企業從事塑料模具設計工作,我老公是2002.8進的公司,而我是2002.11月進去的.我與今年6月18日因為種種原因提出辭職與6月30日正式與原公司解除合同,7月2日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本來這樣沒什麼事的,但7月15日左右原公司總經理找我老公談話說是要派我倆到寧波一公司工作(此公司與昆山這家公司都是台灣公司的分公司),而我老公去後則擔任設計科科長一職.因覺得是一個難得的鍛煉機會我就同意了,與是辭去了後來的工作和我老公一起與9月1日到寧波這家公司上班.在出發前我們與原公司簽定了一份協議,協議上明確寫有我們到寧波後的薪資是月薪制每人每月6000元,試用期三個月,如果在這三個月內有不適應的或不勝任的地方可解除協議我二人可回原昆山公司工作,但回昆山後的薪資要和以前在昆山的薪資相同.(這份協議以及所有的相關問題台灣總公司的董事長都知道的)我們在寧波工作兩個月後與11月2日寧波的主管找我們談話說當時我們的薪資沒有向海外事業部報備,現在海外事業部幫我們算成本時(我們這個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發現我們倆的薪資太高,所以要求我們要降薪,從原來的6000/月/人降到4500/月/人.

公司企业
2004-11-10 15: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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