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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9月1日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劳动试用协议,在试用期期间我的工资1500元/月(实收到手),试用期从9月1日开始计算。正式上班为9月2日开始。(没有签试用期合同)于是我从9月2日开始上班。因为我在10月16、17日需要到外省考试,所以我提前跟经理请了假,经理承诺从10月1日开始我可以留在家里复习,直到我考完试之后才回去上班,但在此期间我照样享受工资待遇。所以我一直工作到9月30日,10月1日开始就回家复习考试。到了10月13日那天,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10月19日我考试回来要求领取我9月份的工资(10月份的工资我并不打算追究了),公司以我只在公司试用了一个月为理由,只愿意支付我1/3工资500元。经过多次电话和面对面的协商都达不到共识。而且在此期间,他们打电话到我家里,假冒我的同学,想套取我现在的工作单位电话。(我想他们应该是想去我新公司骚扰我,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意图。)然后,我在11月2日直接去公司想收取我9月份工资,他们又编造了一大堆理由将我1500元的工资扣掉剩下不到500元,我不肯接受,他们就诽谤我11月1日晚上打电话恐吓他们(他说这些话有很多人可以证明),其实我在11月1日并未对他或者公司打过任何电话。

继承
2004-11-02 2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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