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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30日,我公司委托一货运公司托运我公司涂料及腻子粉共计108件,3760公斤至成都(货单编号为:NO0021241),并于当日将全部货物提走。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内容:货运公司答应将全部货物共分装为5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运费为370元,共计托运费1850元,并加收保险费50元;货到后由收货方交付运费后提货。2004年10月16日货物抵达成都,第二日(2004年10月17日)收货方在提货时发现:全部货物共分装为4个集装箱,桶装的液体涂料与粉状腻子粉挤在一个集装箱内,大部分涂料桶因受到强力挤压已严重损坏,桶内涂料已流溢在集装箱内,致使与涂料共装在一个集装箱内的腻子粉因浸了水性的涂料而彻底报废,收货方于提货当日将此事告知原告。我们得知此事后,多次与货运公司电话联系希望得到解决的办法,谁知他们的代表与其公司工作人员却相互推托责任,致使我们最终未能得到任何回复及解决办法。

证券投资
2004-11-03 1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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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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