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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由于在宁波有一个工程,故公司的工程车辆要经常往返于沪甬两地。10月29日时驾驶工程车前往宁波的是公司新聘用2天的驾驶员(还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协议),在驶入绍兴段高速时,由于他超越前车转方向不及时导致车辆失控并快速撞向高速护栏。此次交通意外导致该驾驶员肋骨骨折及头部撞伤(已入住绍兴当地医院经治疗后已无大碍,只需静养即可)和车辆及高速隔离带严重损毁。

经济相关
2004-11-04 06:38: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原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者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也指出,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该驾驶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二、本次事故的肇事赔偿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追偿该驾驶员在此事故中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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