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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邮政局的一个工作人员,因为本人自己的原因,想离开邮政局去外地发展,于是在2004年10月9号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时与邮政局是2003年8月签的合同,签了三年(现在已经工作一年),由于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很仓促,人教部把合同递给我们,告诉我们哪签上名字就可以,没有给我们时间去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并在我们签完名字以后就收了回去,没有给我一份合同作为保留。 现在我提出辞职后,人教部告之,我如果违约的话,就应该支付5万的违约金,我觉得这个5万的违约金不合理,他提出这个5万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的。还有我是不是应该支付这么多的违约金,请律师帮助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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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1 20:48: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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