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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在长沙化工机械厂内做小百货生意,因生意较好遭到同在长沙化工机械厂做生意的原告嫉妒。2004年8月19日晚,原告纠集他人无故殴打被告:杨柏齐及儿妻。原告扬言要打死我们,用刀捅死我们。在出于自卫情况下把原告打成轻微伤,原告向我们索赔4万元。我们是在发生口角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告先动手打我们的。

证券投资
2004-11-01 12: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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