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我在余干康郎酒业公司做销售员(该公司正式职工),2000年11月我经领导(销售部经理)同意,发了价值10080元的酒到万年县销售,2001年3月前我收回了6500元货款,还欠3580元,公司要我两年之内收回,我在当时留了这样的欠条给公司:欠款3580元,2003年元月前付清.2001年4月公司突然让我下岗,因此之后我就没去收此款,也没去公司索回我留的欠条(或用万年县销售商的欠条换).2004年3月公司起诉我偿还此款,同年10月26日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要我偿还此款,理由是我同公司存有买卖关系,应给付货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