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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我与邻居家发生争执,并打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了重伤,但相比之下我的伤更严重一些(头部破了几个口),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但自2001年治愈至今,经常头痛,这致使我产生报复心理,故今年(2004.10.27)我找到邻居家,向他索求医药费,他不答应,于是我便打了他就走了(没有打伤他,可能有点轻微的皮外伤),之后他报了案,10.29号一名公安找到我,他并没有把我本人带走,而是把我的摩托车押在公安局,并说我打了人,要陪人家的医药费。。。。

证券投资
2004-10-30 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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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