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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因别人欠我债,通过法院把其的一块地判给了我,并办齐了所有手续。两年前我在其地上盖了一排门面房,刚盖完工正打算出租,因城市建设征用我的土地,其间在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成情况下,其就在我地上建了部分建筑,因补偿未能协商好,我就不允许其继续施工,部分地和全部房屋也就一直空闲下来,昨天,工程指挥处通知就有关补偿问题再谈,其提出按地“实价补偿”原则,即我当时买地多少和实际损失原则补偿,而不按有关法律按土地市场化原则实行按拥有50年使用权的土地现有价格估算,还有就城市建设十五年规划期按15年时间有那些法律规定,就此事该如何补偿?如要上法庭,该如何办?谢谢!速昐回信。希望能有比较详细的回答。

民事相关
2004-10-29 22:1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