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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88年有2间公房,因单位分房,原有的房子上缴,分得三居室一套,单位承诺(口头)其中一间做为单身宿舍,不得起火(做饭),只供住宿,房本上注明合居,98年单位把房子产权交到房管所(但那间作为宿舍的一间并没有把产权交到房管所),2002年,单位又把这间宿舍分给了他厂里的职工,现在,这个职工要入住,要求和我们一起居住(客厅,厨房,厕所各一半)。

经济相关
2004-10-29 22:09: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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