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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德云女孩,几天前我在看微博的时候,发现以为微博号为仙度瑞拉梦境,名叫王xx的人在微博动态中,人身攻击德云社的角儿,并对其进行侮辱、辱骂,这事儿算犯法吗?

人格尊严
2020-08-10 04:20: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此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人身权,你可以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你可以委托律师到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其侵犯你人身权,要求其赔偿你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 2、刑事责任:你可以把他的违法行为报告给当地的派出所,让民警出面来解决此事。(这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有利于事情的解决。)如果结决不了的话,你可以委托律师到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以“侮辱、诽谤罪”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然侮辱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 当然是违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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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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