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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3日星期六早晨8:00骑着新够自行车到学校上课,停放到学校所指定的车棚内并锁好, 放学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车子丢了,并立即上报了学校保卫科。保卫科在2004年10月25日作出答复说:“我们帮你调查,帮你找。”听到他们的话 我很不满意,当问到找不到损失谁负时,他们却说找不到我们也没办法我们没责任。我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对此很不满意。为什么按将车子停放到学校制定的车棚内丢失了学校没责任,损失还由我自己承担?我对此非常不解。再请问:学校成立有保卫机关、而且还聘有保安、门卫的情况下,且学校属于无偿保管,但是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将自行车停放在那个车棚丢失的情况下算不算校方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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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8 19:07: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