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祖父1954年到街上租房从事从事小手工业(修理行业),1956年街上新圩亭建成的同时,得到当时政府的许可和同意,就在新圩亭旁边,街上队的土地建起一座三间茅草房做修理店(现在的理发店位置),1964年曾祖父去世,祖父继承此行业,并兼营理发.后于1974年公社对各种个体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并建议我祖父,把修理店拆旧换新.我祖父赞成这个建议,自筹资金在原地建起了二间泥砖瓦(现在的理发店),当时建此房时未有土管部门办证.而后祖父年老多病不能上班,迟迟拖延至今,房子都未办证.于是我父亲特向国土所申请,要求给予调查研究,给予补办次房店的使用证手续. 但是上面都不于已理睬!你说我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