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十一点五十五分, 本人骑一辆新大洲摩托车(该车本人于2002年7月14日购买,价格为3600元)下班,途中摩托车自动熄火,不能发动。本人丈夫当即在附近找到一家名为“追风车行”的修理行。当时车行内只有一名青年男子(本人丈夫平常在此车行经常见到此人)正在车行里屋洗东西,本人丈夫则向他说明了情况,该青年男子立即跟随本人丈夫来到摩托车停放处,随即进行试车,仍不能将车发动。该青年男子说须将车推去车行修理,于是本人将车与车钥匙一并交与该青年男子后离开。当日下午十三点五十分,本人与丈夫上班途中路经“追风车行”询问摩托车是否修好,该青年男子告之摩托车在修理过程中不慎着火,被烧毁。同时本人看见摩托车已被烧得剩下一副漆黑的架子。(后据了解摩托车起火时当地消防车以及110均到过现场)事后我们几次到该摩托车行与车行老板商量解决办法,均被车行老板以“该青年男子不是车行员工并且现已下落不明”为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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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自己的描叙,你好象没有车行的开出的单据,但是,只要你有其他证明(比如消防,110的记录等)可以证明,你的车确实是在该车行维修,因车行的原因,而被烧毁,那么,你可以要求该车行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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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