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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2001年3月6日周口日报发布的广告《急寻合作伙伴》后,于2001年3月17日与广告主阜阳市天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彩色釉面马路砖《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此后,天顺建材公司收了我的29700元的化工原料款后逃匿。我已起诉了天顺建材公司的股东和周口日报社。

刑事案件
2004-11-15 13:38: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我个人理解,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是指广告主不能提供(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而发布广告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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