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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03年12月份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丈夫和一个女孩来往持续有四年之久,多次发生性关系。结婚后,我发现两人还经常发短信、打电话,4月份我发现丈夫和她在家,发生了性关系,我们动了手。那女孩每次在我丈夫不接她电话时她都要给我打电话,说我丈夫又和她怎么了,我很痛苦。那女孩把所有的一切都告诉了我:两人已多次发生性关系,丈夫常带她和朋友聚会,大家都知道他们的关系,且我丈夫把自己的工资本、商务通、摩托车都让她保管。我要和他离婚,他却不去,我很无奈,请问:   1、我该怎样才能离婚?   2、我能否追究那女孩的责任?   3、我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4、我是一个在这里,现在住的房子是他父亲为我们买的,购房手续都是他父亲的名字,没办房产证。如果我离婚,我将没有住处。我该怎么办?   5、我还有那些权益可以维护?

婚姻家庭
2008-03-25 12:08:1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房子是婚前他父亲买的。我和他的收入只是两个人的工资,每人月薪千余元。请问:
    1、如果我要求,我能从他那里得到多少帮助。
    2、他个人工资现在所剩无几。我手里的钱大概有两三万,其中一万是我们结婚时母亲给我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婚前就有的工资。这些钱是共同财产吗,他有权利要求分割吗?
  • 谢谢你! 还要请教:精神赔偿住房补助的数额具体怎么要求呢?
  • 我查找了有关资料提供你参考,是否能帮你,你再咨询律师:
    1、关今华主编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中提到: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指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指有配偶的一方过错地对另一方实施了不法行为,如与第三通奸、重婚,同居,或以暴力手段残害对方,或以不法手段虐待、遗弃家庭等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害,导致离婚纠纷,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 离婚精神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1)出现离婚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是你丈夫与第三者多次发生性行为。)
    2)受害方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从资料中显示你很痛苦。)
    3) 因果关系。(本案中已很明显。)
    4)一般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和另一方无过错为条件。
    3、 该书中也提及到根据赔偿适用原则和侵害行为的不同类型,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
    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赔偿纠纷,可根据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同的赔偿。建议分为四档: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下,至少不低于300元----1000元(经济水准高的地区取1000元,经济水平差的地区取300元,介于两者之间,在300元与1000元之间选择。);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特别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超过5万元。
  • 1、你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我认为法院不会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关于住房要考虑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如系婚后购买,应视为男方父母赠与你们夫妻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若系婚前购买,则一般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3、若房屋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则针对你离婚后无住房这一困难,男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离婚诉讼提起时可提出该项要求。
  • 你一定要他赔偿你
    如果你心软
    那你是蹦达
  • 1、起诉吧!2、不能追究那女孩的责任。3、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4、你可以要求他给予住房补助。 王刚律师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024-22730062-802
  • 你没有住房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等补偿,数额有法官决定。
    结婚前的增与属于个人财产,结婚后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但赠与明确给夫或妻一方的,属于给人财产。
  • 1、你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我认为法院不会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关于住房要考虑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如系婚后购买,应视为男方父母赠与你们夫妻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若系婚前购买,则一般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3、若房屋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则针对你离婚后无住房这一困难,男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离婚诉讼提起时可提出该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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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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