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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我个人,一在深圳市注册在济南设立办事处的私营公司.业务:公司代理一设备生产商在山东售后服务.关系:我与该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公司只负责开发票,我负责其他如市场开拓、维护,经营费用由我个人承担.在收取费用后由公司按协议利润每月与我结算.经过:年初签定协议,在运行6个月后,我向公司交纳保证金、6个月的收入后,公司强求更改协议,与我不利,协商未果,被迫终止服务.现在,公司共欠我8个月的结算,公司以要求出帐需要我开发票为由,推托不结算.

损害赔偿
2004-10-26 13:27: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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