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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地道的一个农民工,以前也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爱心家园公交场站做工地,可能之前3月份入场时带班口头说了工资280-300一天,做到中途去问带班也上了20多天班,我们去问带班我们多少钱一天,他说290我忍了,之后过了一个多月我一个朋友说这里价格340一天我也就回来上班,做了两三天我也询问了带班,口头说是340一天,我也没多想,就给他做了快42天班,直到工期结束,想让他们结清工资,最后开了11天的340,剩余的31天就只有300,足足少了我们三个一起2000+的工资。我们想维权,公司说只能跟老板(带班)协商,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只能询请帮忙讨回剩余工资,忘帮忙相助!

合同纠纷
2020-08-05 13:10: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农民工讨薪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一、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你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因此,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员工仍可以获得正常的工资并且进行合理的休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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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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