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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因纠纷用刀子扎了对方的大腿一刀,被县检察院以轻伤起诉我,我对轻伤鉴定的材料有异议,轻伤鉴定依据的材料是不在场的医生后来补充的,手术医生也出庭作证,我提出重新鉴定,原告不配合,一审后,检查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撤诉。间隔1年半后,检察院又继续依据虚假病历去上海司法部鉴定中心,作出轻伤鉴定起诉我,我提供了手术医生和另一个写虚假病历的医生(该医生承认他当时不在场,病历中关键部分是他后来补写的,应该以手术医生为准)并要求县法院用质证的病历材料进行重新鉴定,意想不到的是这次县法院竟然采纳了上述2次的鉴定,判我有罪,管制2年。并赔偿2次鉴定费用医疗费等2万。

其它综合
2004-10-25 1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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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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