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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在快手狗市买的狗狗,20晚上才接到,回家也没给它吃的,发现狗狗拉稀,就给它喂了点益生菌,后来有一点好转,第二天狗狗开始咳水,没在意,给它做了细小和犬瘟检测是没有问题的,再过了两天开始拉稀咳水,还吐食,就禁水禁食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去医院给它看,诊断感冒发烧,医院开了药喝了5天不见好转,今天带它去医院检查测出犬瘟,医生说以前没测出来是在潜伏期,而且有一段时间了,治不了,其实狗狗接回来第二天就已经开始发病了,卖家发货前说是打了针,我也不知道具体什么针,说是抗体,还给疫苗本,疫苗本的标签都是假的,现在找她她否认狗狗是有问题的,说是我喂养的,我家就它一个狗狗,没出去接触别的动物,只能自身携带,而且卖家说当时买的时候如果做检测她是保的,这个只是她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协议,当时我没做,就算做了没问题她也会说是我喂的问题,我现在要追究她的责任

其它综合
2020-08-05 13:37: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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