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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一起下班后,一起四人到一餐馆吃饭喝酒,没有驾车出去,途中有一同事大概喝了30毫升左右,他接到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不知道是他什么人打的,第二个电话是他妈妈打的,都不知道说了什么,大概半小时后他提前离开餐馆,没有跟同事一起吃饭,在他离开后同事们也不知道他去了什么地方,到了零晨01:27分他家人打电话问其他同事是否在一起吃饭喝酒,同事回答说是在一起喝酒吃饭但是打牌喝酒他只喝了一点点,其他时候一个也没有喝酒,他接到你家里电话就提前走了连饭都没有吃,第二天早上其他同事才听说当晚20:00他驾车离开厂区,在他去老县城的快速通道的路途中撞死一个高龄老人,他驾车离开了现场去接待他的朋友在酒吧唱歌,当晚公安机关人员四处找他都没有找到,第二天早上他自己去自首,通过检测是酒驾,请问跟他一起吃饭喝酒的同事有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20-08-05 03:22: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酒驾撞死了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您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您朋友应该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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