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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贷担保期限是否改为3年

债权债务
2020-08-01 13:36: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一、担保法19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所以在欠条上签字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按照担保法26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是6个月。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在2013年6月9日至203年12月8日向担保人催促还款,那么免除保证责任。
  •   1、抵押权的有效期限按双方抵押合同确定的期限确定。抵押合同没有确定期限的,抵押权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如主债权约定履行期限或者主债权临界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行使,未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既有《担保法》的规定、也有《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形式、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和改变。《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中,只明确要求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没有抵押物担保的期限。所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
  • 可以,要担保人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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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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