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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广东省清远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糖尿病导致心肌梗死、心脏衰竭,医生宣布尽力了,下了病危通知书,说病人随时会走,然后当天包了救护车回老家湖南永州(我父亲生前有说过,他走了要回老家安葬),在老家走的,土葬,现在要开启一个死亡证明,请问怎么处理? 在湖南老家的村委会那边有开过一个单,然后去派出所去开证明,他说老人是户口广东的,他那边开不了,然后在广东这边、社区、派出所、医院全部跑过了,都办理不了死亡证明,说人不在广东清远这边走的,请问怎样才能开到死亡证明?

婚姻家庭
2020-07-31 11:17: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很有可能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做好维权的准备,首先要固定证据,当务之急是把患者的目前的住院病历封存和复印了,做证据保全,最好有律师及时参与封存,尽量不要给医院留足修改或伪造病历的时间。如果患方要维权,医院一般都会要求患方做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医疗专业律师,不建议患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院同属于卫生系统,互相包庇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在鉴定之前可以让律师代为咨询医学专家,将专家意见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以便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我建议先发律师函与医院进行交涉,进行谈判磋商,如果医院不配合就通过诉讼维权。
  •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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