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98年到03年在一个公司工作干了五年,但原公司从01年才开始为我购买社保,最近劳动局发了一份文件可以追缴过去的社保,所以我向劳动局投诉原单位,劳动局也受理该案并由劳动监察大队发了通知给原单位,而原位也同意补缴,但在前去基金中心办理时基金中心要求原单位出示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卡等,但原单位过去是由小营的私人企业发展起来的,当时未办理用工合同,并且发工资也没有工资条,只是一份总表签名,现原单位的理由是过去制度不健全,因此现在不能提供此材料,而基金中心也以资料不足不同意办理,而我也多次到受案点查询,但总是无法解决下来,而我过去也没有工资条现手上只有一份03年的工资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