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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五岁时丧母,几年后父亲再婚,再婚前曾与对方说好公司分给他的公房以后要留给我的但没有去公证。婚后一年父亲就花了两万元将公房买断了。因为女方没有工作又有一瘫痪的母亲和刚读书的女儿,所以父亲一直住女方家,去年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封遗书再次声明将房子遗留给我,因为出于对她的信任还是没有去公证。从父亲生病到去世,我拿出了所有的积蓄4万2千元给继母,但只用了1万6千元父亲就去世了,剩下的钱和父亲的抚恤金以及保险费还有他们的存款我都没有向她要一分,只是向她要我家的房产证,但她要我给3万元才肯把房产证给我,否则要和我上法庭。我现在身无分文,为了照顾生病的父亲我失去了工作,我想问问如果要拿回房产证我应该给钱吗?如果要给,给多少才算合理呢?

其它综合
2007-03-18 18:18: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