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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工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公司是否可以随便变更其工作内容及工作职务?

合同纠纷
2020-07-31 06:30: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特征如下: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变更的部分依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合同没有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变更并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 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工作内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 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作内容的合法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情况,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如果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内容,调整职工工作岗位。
  • 请告知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为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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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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