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双方是否有
共同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
我国依据
物权公示主义,来证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所有,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
证据效力,对外仅产生以公示的方式表彰和说明房产权属的特定作用。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应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
如果双方存在共同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双方有书面的
合同则可以证明。需要证明双方对于房屋出资确实基于共有关系,而非赠与或者借贷。
其次,关于份额,如未明确规定,一般视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