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参加工作,96年被单位买断,97年自己缴纳社保满15年,于2017年办理退休手续,本月社保局停发退休金称需要重新核算,针对过渡性养老阶段,被告知视同缴纳年限不予承认,是否有相关法律文献资料规定,是否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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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直接申请
劳动仲裁,但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
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
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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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失踪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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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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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