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侵害了电子书作者对于电子书享有的著作权,如果达到一定数量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追问:达到一定数量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我们上线的是文字内容,可能在标点,文字,内容方面都有变化,那么,还构成侵害著作权吗?
解答:标点、文字、内容方面的细微变化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追问: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啊,是从网络上得到的(已经公开流传),上传到网站并供读者免费阅读。
解答:构成犯罪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你没有收费,但是作者却不能从作品中获利,这样就损害了作者对著作权所享有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