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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购置房产一套,按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一直到2019年12月31日才通知我收房,因疫情原因本人于2020年7月去收房,收房时本人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延期费用,但遭到销售业务拒绝,其只答应赔偿一年物业费用,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房产纠纷
2020-09-11 21:12:0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若协商无果,可以起诉至法院。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 房产过户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前业主缴纳。房产过户应缴的其余费用。
    1.物业费:物业交割完毕后,一般需要补齐一年的物业费;
    2.装修费:装修费可多可少,需要自己决定,不过正常情况下,刚需装一套房子也得10-30万左右。当然有些二手房前业主的装修不错,收拾一下可以拎包入住,这笔钱短期内就省下了;
    3.一些小额费用: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些费用的名称不确定,但大致如下:权属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贷款抵押登记费、合同公证费、评估费(办贷款需要)。这些费用加在一块,应该不到万元。
  • 关于房产商延期收房违约金规定如下:不跨越30天从最后交付日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持续实施。 2跨越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持续实施则比例为万分之五。
  • 你好,合同上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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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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