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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家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我在外地工作,购买的事宜就由我的家人代为办理。一切相关事宜办妥后,于2004年9月18日在开发商的售楼部签订商业贷款合同,我们总计贷款15万元,预计在20年还情,因今年出台了一项新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递减还款),较原来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总计还款金额要少一万余元,因此,我们决定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贷。但9月18日签订贷款合同当时,开发商不允许我们在合同上事先选取该项还款方式,说他们以往办理的均为等额本息还款,该项待交到银行在填写,只须在装合同的档案袋注明,就有开发商在档案袋上注明了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2004年10月11日,开发商通知我们合同已经办理完毕,要我们到银行领取,我家人在银行取回合同时,发现贷款合同上选取的还款方式,与我们要求的方式不符,为等额本息还款法,从10月份就要开始还款。当时我们就向银行经办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该项还款方式,该经办人员说现在档案袋在房地局,待他们派人去核实该项情况,一星期后再给我们答复。2004年10月14日,我们通过电话向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时经办人不在)咨询,该工作人员答复,合同已经签定,且已输入微机,不允许更改。我们通过其他银行的熟人了解到,已签订的贷款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更改,除非银行同意,终止原贷款合同,但相关手续(含相当数额的违约金)十分繁琐,然后再重新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在我们认为:我们事先向开发商说明了还款方式,并且也有开发商在档案袋上注明,发生的这件事情应当是开发商在办理贷款事宜时出现偏差,不论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开发商的失误,作为我们购房当事人应当没有责任,如果要我们来承担合同的违约处罚,说不过去。

证券投资
2004-10-16 23:4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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