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父亲每月按时交付抚养费。但提出探视要求时,母亲总以女儿太小(二岁)给予阻挠,每月探视只有一次,每次时间只有几个小时。父亲觉得这样的作法严重伤害和疏远了父女感情。请问:一、我国法律对探视时间和次数有无明文规定?二、父亲要求每周探视一天,每年有十天以上连续假期带孩子外出游玩请问是否应予支持?三、每到探视时间母亲总是以令人不愉快的态度阻挠、干扰,请问应如何解决?四、如果母亲不配合探视,父亲可否在放弃探视权的同时不再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就此达成的此类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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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在2007年10月离婚,婚育一个女儿由于个人当时没工作且无收入最终判与男方,两年来我妈和我有去看小孩,但前夫包括家人都不让我们见女儿,包括有打电话与他沟通这个问题但始终他都很明确不让我见。作为自己的小孩我希望能够争取见面,请田律师能够帮助我~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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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2楼、3楼的答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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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如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可起诉
2不能因为不能行使探视权而不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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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对方已经获得抚养权,但仍是不能剥夺男方应有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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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