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二岁零八个月因车祸高位截瘫,过错完全在造事者一方,当年(1985年)中审赔偿1万元,这实在太少,给现在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难,据说还未过20年的时效,造事者还在那个单位,且那个单位效益很好有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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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说,该案在19年以前已经判决,判决已经生效且执行完毕,你再就同一事实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你的问题不在时效,且你对20年的时效理解有误.为了便于你理解时效,现择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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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