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在游乐场小孩在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把别人小孩碰伤了 责任在谁?

婚姻家庭
2020-07-29 05:59:0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若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伤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不构成轻伤的则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此,构成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数人侵权情形下,如果构成一般侵权,数个行为人分别根据各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保护,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
  • 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成立,由此也充分展示了侵权法所体现的补偿功能。法律强调监护人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允许监护人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但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通过继承、赠与等)也可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对成年的精神病人来说,则有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在无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监护人虽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先以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必须保证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不得超过这一限度支付赔偿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或者仅起诉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 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