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3年4月16日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由我抚养婚后生的一8岁女儿,由女方负责抚养费。在2003年10月我又由于女方收入和负担的抚养费不符提出起诉,于2003年12月17日开庭调解后,法院判女方由原来负担抚养费220元增加到300元。可是在我起诉的时候起,也就是2003年11-12月女方对子女的抚养费就没给付。而法院的判决是从2004年1月开始实施。我当时在法院外和前妻就抚养费的事情发生争执,后来我把她的手机拿来,告诉她什么时候把孩子的抚养费给交了,我就给她的手机。她随后就报警说我强抢,当地公安机关把我找去,问清事实后,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强抢。她又说我殴打她了,这个案子就发到派出所。她在派出所就说我打她了,她的头迷糊,非要让我拿2000元医药费的钱,否则就让派出所拘留我。当时由于要过元旦了,我不想让孩子自己在家过元旦,就和她协商后答应给她1000元作为赔偿。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只给了她300元,给她打了700元钱的欠条。可是我由于经济情况一直没有付给她。现在她威胁我说如果我不付给她的欠款,她就不给孩子的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