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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师因酒后架车造成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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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01:06: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如果这位酒后驾车的教师,如果在三年缓刑期内未犯新罪或者未发现其他犯罪,总之一句话符合缓刑考验期的有关规定,顺利度过缓刑期,缓刑期满该教师不算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根据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讲到:“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从以上这句话可以看出,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当然缓刑犯也就是没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了。
    第二、提出问题者可能是为了了解该缓刑犯是否能保留教师资格的问题,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对于这条法律规定,大多数律师的解释都倾向于“缓刑考验期就算是有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我不赞成这一说法,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岂能用“就算是”这样的字眼来解释法律条文呢,如果是这样,教师法这一条应该明确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而不应该用“受到”和“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来解释了。“被判处”和“受到”并不是一个概念。我认为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其内涵的两层刑法意义:
    一是适用本条规定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为前提。刑事处罚,意指对被认定为犯罪的人宣判刑罚,它不同于“刑事处罚”。受到刑罚处罚,其意义在于被认定为犯罪的人,不仅被宣告判处刑罚,而且实际上受到该刑罚的处罚,亦即执行了宣判的刑罚。被宣判一定的刑罚和受到刑事处罚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缓刑期满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缓刑犯当然也就谈不上“受到”了。
    二是的不能取得或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必须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并执行了有期徒刑的人。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种人之外,其他诸如故意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故意犯罪判处缓刑顺利通过缓刑期的人和受到管制、拘役或者罚金、没收财产处罚的人,以及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都不适用《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很多律师认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我要请问持这种观点的律师们:缓刑是执行的那种刑法?我认为最起码不是有期徒刑?刑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那就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执行有期徒刑对吧,那么具体执行了什么刑法呢?管制?拘役?不是吧?其他的无期徒刑?死刑?更不是了吧?我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也讲一些法律基础方面的课,虽然不是律师,但也有不少人向我咨询一些问题,遇到这类问题我的答复是否定的,但咨询者常常说,网上查询了一下,大部分都是可定的。我想告诉各位律师,但凡在网上发布咨询的都是遇到了相关的问题,可能事关当事人终生的大事,如果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做依据,是不该轻易妄言的。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律师和法官都持一样的观点,但可笑的是,竟然没有一个人可以拿出真正的“依据”,如果哪位律师能找到具体的条文,请提供给大家,以解众惑。
  • 不是。因为缓刑是没有受到刑法处罚的。
  • 你好!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主刑的刑罚方法。你所说的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当然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缓刑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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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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