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父亲因病于去年7月去世,在办理丧事期间,不慎把一个以我父亲名义存入信用社的股金证丢失。在办完丧事后,我们向村里的信贷员说明了情况,并请他代理挂失事宜。在之后的时间里,由于自己不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而没有办理书面挂失。在前一段时间里,我们想把这个股金证办理到我母亲或我大哥的名下,但信用社说我弟兄太多(我有弟兄四人),怕以后发生财产纠纷时负责任,让我们到法院开证明信,但法院说他们不管,让我们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说办理一个公证至少在700元,还要我弟兄四人到场签订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我母亲因嫌费用太高且麻烦而不想办公证了。之后,我们又找到信用社提出我们自己写下证明,即便以后发生财产纠纷也不要信用社负什么责任,但信用社说不行,我们又说能不能用我父亲的身份证(我父亲的身份证至今仍保存着)直接办理挂失和过户,信用社还说不行。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即便是在农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挂失和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也只需拿着存款人的身份证即可,但为什么在信用社却行不通呢?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对于不违反法律的公平的私人协议都予以采信,而为什么信用社却不认可?当然,对于信用社保护自己和存款人利益的行为我们能理解,但为什么要把一个事实非常清楚的简单的事情搞得如此复杂呢?信用社不但没能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还给我们全家带来了很多的烦恼,也使我们对信用社失去了信心。请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