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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3300元,并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建筑包工头,原告自有朳械铲车一辆,筛沙机一台,2019年6月3日,经人介绍被告愿租赁原告的筛沙机和铲车,双方约定, 两样的租金每天100元,至工程结束结清全款,压金1000元,从实际天数中扣除,经原告被告双方同意对清了共使用43天,下欠3300元,至今未给,恳求人民法院判如所清。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现在也开庭了,被告当时没去,法院让我找被告人丁强的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我也找不到,法官说找不到,可要驳回起诉,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0-07-22 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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