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弟兄两个因为旧房拆迁,有点纠纷想咨询下。 1、家里有两套老院子,一套40平,一套1700平,一家人都在1700平这里住,2010年因为40平的老院子不好出租,也赶上村里有楼房可以换,所以就用40平的院子面积不够又补交22万换了一套楼房没有房产证,老人想让弟弟一家去住,弟弟因为某些原因没去,最后哥哥一家去住至今。 2、2015年家里出钱给弟弟买了一套有房产证的房子,大约98平三室,弟弟也出了大约20多万,快交房时又买了车位跟地下室,房款2年内老人付清的。名字写的弟弟跟弟媳妇的。 3、2016年底,母亲买了一套小公寓没有证,名字写的弟兄俩的。 4、2017年因为父亲母亲不和,大约10月份左右老两口离婚,大家庭分家,但是俩老人都在1700平的这里住,父亲闹分家就把整个1700平分了,弟兄俩每人分到大约500平出租房,母亲负责收租金,每月分给弟兄俩大约8000元的租金。 5、弟弟交房后就搬到新房去住了。弟弟收了租金自己投资买了一套小公寓。 6、2018年哥哥柱的楼房面临拆迁,(一直到2020才开始实施拆迁)。就买了一套有房产证的期房114平,名字写的哥哥跟嫂子的,首付老人给拿了30万,其余首付是哥哥出的,首付后贷款120多万,月供是用每月的出租的租金来还。 7、2020年村里开始拆迁,1700平这里是两个户口,哥哥一家三口在一个户口上,弟弟一家四口跟两个老人在一个户口上,当时老人离婚村里不同意分户口,所以户口在一起,村里拆迁政策是一宅多户的也按人口分,最后给9口人的房子,哥哥分到2套,(三口加一个老人)。弟弟多一口人分到3套。(四口加一个老人)。还剩1300平房子,按每平525元补给682500元,这样分成4份,每份170625元,哥哥住的当时用小院子换的楼房,村里收回,当时面积不够补交得那块按市价补给钱,但是具体多钱没说。  这样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20-09-10 17:09: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若在分家析产中遭到不公平对待,相关权利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附: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 一,拆迁安置时的户口,按规定时限内的在册户口来计算(外嫁女应根据村规民约的约定来执行,各地不同)。当事人可咨询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二,房屋拆迁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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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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