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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驻武汉办事处招待所(下称汉办)在中行武汉市洪山支行珞瑜分理处开设帐户(帐号:261056377),汉办工作人员于2004年8月25日上午到珞瑜分理处办理转(取)款业务,同时递交两张支票,一张面额为10630元的现金支票,一张支出面额为580000元的转帐支票。珞瑜分理处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当即为汉办办理了转(取)款,即取现10630元并在转帐支票回执上加盖业务章(票据到行,收妥抵用)。办托上述业务后汉办工作人员既离开珞瑜分理处。 在当日下午汉办收到珞瑜分理处的电话通知,汉办帐户上的59万余元被法院冻结,汉办上午办理的转帐580000元也在冻结之内。汉办立即向珞瑜分理处表示异议,认为此580000元理应转出,不应被冻结,要求珞瑜分理处说明原因。后来你行说明为汉办顺进的580000元,因没有进行清算而被法院冻结。目前,法院已从汉办的帐户上划走了595000元,给我司带来了580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我司认为依据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在汉办出具转帐支票并提示付款后,珞瑜分理处应无条件付款,并立即进行清算,将此580000元从汉办的帐户上转下。 现请问:此580000元损失我司可以向银行索赔吗?

证券投资
2004-10-10 09: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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