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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二胎,离异有一个小孩协议归我,再婚的话还可以生3胎吗?

婚姻家庭
2020-07-27 07:53: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教师单独可生二胎吗这个问题,生二胎并不是由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的。生二胎的具体条件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和当地政策决定的。比如某对夫妇第一胎孩子为智障或其他缺陷则可以生二胎;还有男方为家族独子,则也可以生二胎。建议到当地计划办咨询。
  •   你涉及到的,是再婚再生育政策。
      由于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的生育状况各有不同,因此,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党委会制订。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
      再有,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lt再婚夫妻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程序,以及各地再婚生二胎政策。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所以适用初婚的政策。  复婚和再婚是不一样的。复婚是指初婚的夫妻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再婚,指原来的初婚夫妻离异后,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  农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个政策: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  3,男到独生女家落户;  4,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5,夫妻一方是二级乙等以上的伤残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7,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过计划生育的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后,经申请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9,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张。  广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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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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