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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我的一个朋友刘女张男结婚,2003年4月,生育一子。由于婚后双方经常为了小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刘为了摆脱这种生活,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今年7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孩子不到两周岁,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的一半。但判决生效后,男方一直不肯将孩子交女方抚养。听说这种情况下,不能对人身强制执行,这种说法正确吗?

刑事案件
2004-09-30 21:41: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祝节日快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法院不可能在张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时,强行将孩子交给刘女。但法院可以对张男的行为给予罚款或拘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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