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
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法院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