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户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单独的
房屋产权的,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分户(不需要对方同意): 1、应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本同址分户手续。 二,当事人有单独的产权,符合当地分户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同址分户,具体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需要对方同意): (一)前提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分户相关的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6、带上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本分户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