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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途径有行政诉讼跟行政复议吗?

行政纠纷
2020-07-31 21:26: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但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
  •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行政复议的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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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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