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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3入职,劳务派遣,与第三方签合同,直到2012.5与单位再次签合同,为单位合同工,两次签订合同到期为2020.6.30.因本人身患重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合同到期,医疗期已过,单位予终止合同,提出经济补偿为8个月工资。请问补偿从哪一年开始算,一直未离开单位,还有需要补偿医疗补助金吗?补偿的工资是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我前12个月是病假工资,与正常工资相差很大,请问是按正常收入还是病假工资补偿。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还成立不,对于医疗补偿金这一项法律有条例不

其它综合
2020-07-20 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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